十、《武汉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七条“擅自印制罚没财物收据或使用不是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由财政部门没收物品和非法所得”,修改为“擅自印制罚没财物收据的,由财政部门处以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武汉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在第八条第(三)项、(四)项“按日处以1000元的罚款”之后,增加“但累计最多不超过20000元”。
十二、《
武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将第三十一条“并没收用地单位支付的补偿安置费用”删去。
十三、《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在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节水办”之前,增加“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将同款第(一)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供水”、同款第(四)项“或暂停供水”和同款第(五)项“滞纳期达三个月的,并可暂停供水”删去;
将第十五条“或暂停供水”删去。
十四、《武汉市房地产租赁土地收益金征收试行规定》
将第七条“逾期仍不办理租赁审核手续,不缴纳土地收益金,拒缴罚款的,除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外,并没收全部租金”删去。
十五、《武汉市山石资源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将第十三条“吊销采石证和营业执照”删去。
十六、《武汉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将第十条“按每字每日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修改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武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
将第十二条中的“卫生防疫站”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十八、《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将同款第(四)项“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罚款2000元”和同条第二款删去。
十九、《武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