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二十条第(一)项“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删去;
将第二十条第(四)项“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删去;
将第二十条第(五)项“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删去。
六、《武汉市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将同条第(三)项删去;
将第二十四条“没收非法所得”删去,在“并处以相当生产(销售)产品价值(销售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之后,增加“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武汉市联运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将第十五条第(六)项“情节严重的,由市交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收缴经营许可证和吊销营业执照”删去。
八、《
武汉市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试行办法》
将第十三条第(一)项“责令停业”和同条第(四)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删去;
在第十三条增加“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处以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第二款。
九、《武汉市道路客运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的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开业的,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中止车辆运行,待接受处理后方可驶离”;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扣留和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删去;
将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三次,责令停业整顿”删去;
将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修改为“未按规定交纳交通规费的,按照《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