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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等29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已被《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等29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26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
            等29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等29件规章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情节严重的,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业整顿”删去。
  二、《武汉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
  在第十七条“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处以设计或施工费20%至30%的罚款”之后,增加“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武汉市客运汽(电)车治安管理规定》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情节严重,责令停止运营”删去;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直至停止运营”删去;
  在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发现违法犯罪人员不报,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法品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之后,增加“可暂扣车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删去。
  四、《武汉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删去;
  将第二十六条“并对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删去。
  五、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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