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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1、车船税收,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公安交警部门所属的车辆管理单位在车辆年审时按规定标准统一代征。
  2、建筑安装税收,各相关单位要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征管。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投资单位代扣代缴。建设投资单位违反代扣规定造成施工单位或个人偷漏的税款,建设投资单位要负责配合税务部门追补入库。
  3、房屋出租和出售的税收征管,公安、房管、居委(村委)会等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辖区域房屋租赁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在受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或产权登记时,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完税凭证方可给予办理有关手续。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上述部门负责代扣代缴房地产出售和转让税收。
  4、无形资产转让(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商誉等)的税收,税务机关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四、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严肃查处税务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建立新型税务稽查体制的要求,调整各级税务稽查机构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完善税务稽查制度。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税种和税收级次进行稽查的原则,加大对偷税、逃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发票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典型案件,依法加重处罚,进行公开曝光,不断增强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对有税收违法行为经教育、处罚不认真整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试行挂不依法纳税牌匾或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等监督制约方式,增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维护国家税法的权威。
  五、全面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和清理,保证税收收入全额按级次入库。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各地、各部门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特别是对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制定的所有涉税文件、纪要和自行制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都要立即纠正。对确需予以扶持的,也必须严格依照税法规定足额征收,由同级财政另行统筹安排支出。这次全省检查清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税务等部门进行。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这次清理工作。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除向纳税人如数追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这次清理检查情况于8月底之前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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