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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1998年5月20日 鄂政发〔1998〕31号)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切实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和省级财政收入占全省财政收入的比重,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断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依法治税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把税收工作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支持财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财税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收法制观念,加大税法普及宣传的力度,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依法组织财政收入;新闻媒体要加强税收工作的宣传报道,不断增强全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公安、司法、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阻碍税务人员正当执法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切实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纳税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税法的规定自觉纳税,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依法自觉纳税意识,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国家对税收管理权限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税机关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更改、调整、解释税收政策,不得出台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未经财政税务部门审定,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涉及税收方面的政策制度。减免税收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执行,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对政策允许的地方税收退库,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即企业申请退付属地方预算收入的税收,均由企业向纳税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税种级次和管理权限报批。各级金库凭财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收入退还书方能办理税收退库;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正确履行国家税法赋予的职责,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要坚决杜绝以缓代欠、以缓代免的现象,严禁以任何理由豁免纳税人的欠税,凡已经豁免的欠税,要限期追缴入库。坚决纠正收“过头税”、“人情税”的作法,严禁按人头、土地面积平均摊派税收。
  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零散税源的控管。零散税源征收管理难度大,但征收的潜力也很大。各级人民政府和财税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堵塞“跑、冒、滴、漏”,加强零散税源的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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