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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和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和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1日 武政〔1998〕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部属、省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进一步深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与国家统一制度并轨,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的企业(包括市属国有企业,非行业统筹的部属、省属驻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帮工等,都必须于1998年5月1日前参加全市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
  对于属于行业统筹的企业,其养老保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全市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凡1994年1月1日前应参加市社会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按本通知规定于1998年5月1日前参加市养老保险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其原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可先只补缴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欠费部分,并记载个人帐户储存额。凡应参加而逾期不参加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下达限期参加市养老保险通知书,并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其参加,追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
  三、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私营经济发展,从1998年5月1日起,调整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参保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中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4%的比例缴费。
  (二)私营企业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4%的比例缴费。本市户口的职工必须全部参加市养老保险。非本市户口职工也必须按规定参加市养老保险,并允许在其离开本市到外地就业时,将个人帐户转移到其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也可经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退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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