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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大力推行自行申报纳税,认真落实“双向申报”制度
  全省的电力、金融保险、邮电、烟草、外贸、证券、广告、房地产、旅行社、文艺以及各类事务所、研究所、设计院、高等院校等行业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上述行业各单位的法人代表必须敦促财务部门按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将本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应税收入情况(包括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劳务及其他收入)和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监督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另外,对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也应按规定同时扣缴和申报。对应扣未扣、少扣、漏扣的,税务机关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四、突出重点,切实加大征管力度
  (一)征管工作,要突出重点,特别是部分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金融投资中获高利者、“三资”企业中、外方的董事和中高级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人、收购贩运户、特殊技能人员、业务采购和经销人员等,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准确核实个人应税收入的,由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同时,强化对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情况的检查,对虚假申报和拒不申报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二)对帐册不健全、纳税申报不实的私营企业、挂靠企业、个人承包承租企业,实行按企业所得税附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与企业所得税同步核定征收。
  (三)对特种服务行业如歌舞娱乐、美容美发等的服务人员,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附征率或定额定率征收办法,由单位(业主)代扣代缴。单位(业主)不履行扣缴的,由单位(业主)缴纳。
  (四)对从事种养植(含饲养)业的承包和合伙人、私人代办公用电话、个人财产出租和转让人等取得的应税收入,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大胆探索既符合《征管法》,又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举措,逐步建立和健全个人所得税报缴制度。
  五、加大专项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偷税、抗税案件
  各地要定期开展个人所得税征管检查,各级公、检、法、工商、海关、监察、审计以及宣传等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对严重违犯法规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偷逃税款者要坚决依法处罚,对只补不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哪一级查处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直接缴入哪一级金库。
  六、实行个人所得税专项经费提取办法,保证征管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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