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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 鄂政发〔1998〕22号)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规范个人收入分配,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强地方财政实力,维护税制改革成果,保证新税制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性,专员、市长、州长和县长、区长要亲自过问,切实加强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适时协调有关部门,督促落实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等各项征管制度,及时解决征收管理工作中实际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税收法规,积极申报个人收入,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级政府要加强税法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活动,教育公民知法、守法、护法,增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各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突出对个人所得税典型事例的报道;各级税务征收机关要组织人员深入到纳税人中开展具体的税收政策讲解,加大对税法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特别是要大力倡导自觉纳税,重点查处偷逃税的典型,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弘扬正气,逐步使依法纳税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为,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形成全社会的共识。
  二、严格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制度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鄂机构(以下称各单位),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本单位证明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应税人员收入实行定期定额预扣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督促财务部门具体承办。未按规定进行扣缴的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罚,并要追究领导者的相关责任。
  (二)所有支付个人应税收入的企业(公司)、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法定义务人,必须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宜;按税法规定期限扣缴税款,并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凡不按期申报、不足额扣缴或申报不实的,按税收征管法规予以处罚。
  (三)企事业单位承包或承租给个人经营的,单位要严格督促承包人或承租人按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协议)后的30日内将承包、承租的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督促并通知承包、承租人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报送情况资料的,税务机关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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