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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失效]

  基金及专项资金以外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结余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及时拨付预算外资金。
  四、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在管理体制上,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按照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核定部门或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中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资金。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要审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支决算,汇总编制本级和下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在此基础上,编制包括预算内、外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五、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并会同人民银行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各级监察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做好本系统的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
  下列行为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的;越权审批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隐瞒预算外收入、转移资金、帐外设帐,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搞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等;未经批准擅自将预算外资金用于自筹基本建设和购置控购商品;不按规定上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不按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
  对于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由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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