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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失效]

  各部门和单位在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资金、附加收入)时,必须按隶属关系使用国家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否则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财政部门应当做好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和稽查等各项管理工作。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二、加强预算外资金帐户的统一规范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统一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各执收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少数临时性且数额较小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数额和时间缴入财政专户;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7〕76号)执行。
  各有预算外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经批准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个别确有必要的,可再开立一个过渡性的收入上解帐户,该帐户只能发生上解款项,不得发生支出款项。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对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可以按有关政策规定通知银行从单位资金帐户中直接划转财政专户,各级银行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做好资金的划转工作。
  三、加强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将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同级综合财政预算,其支出按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部门和单位按国家规定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及其他专项支出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在综合财政预算中单独反映。支出按照审批计划、用途,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拨付,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部门和单位用于经常性支出的预算外资金,由单位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结合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后,下达单位执行。部门和单位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其他福利开支的,应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开支。用于公用经费的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预算定额核定拨付;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编入综合财政预算,并按工程进度从财政专户中拨付;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资金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并从财政专户中拨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进行房地产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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