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8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1998年3月24日 鄂政发〔1998〕15号)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全省三次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了进一步提高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水平,全面推进综合财政预算,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和提取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内容主要包括:1、根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2、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按国家规定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4、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和其他资金;5、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6、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
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和程序执行。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缓收、减免应收取或提取的预算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