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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邮政通信条例(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武汉市邮政通信条例
 (1995年9月15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10月17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邮政通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邮政设施的保护与邮政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四章 邮政通信行业管理
  第五章 邮政服务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损失赔偿和争议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通信畅通,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邮政通信秩序,提高邮政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邮政通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邮政通信工作。
  第三条 武汉市邮政局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简称邮政企业),经湖北省邮电管理局授权,为本市邮政通信主管部门。
  邮政支局、邮政所是办理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邮亭是邮政企业的服务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邮政通信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优先发展邮政通信事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配合做好邮政通信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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