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第三十条 市场主办单位组织管理本市场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助行政管理部门维持市场秩序,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调解纠纷;
  (三)负责摊位出租,经营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
  (四)负责公告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清洁卫生,保持场容整洁;
  (六)负责市场的资料统计。
  无主办单位的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该市场由前款各项规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缴纳市场管理费和经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费用。上述各种费用应统一收取,再行分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贸市场乱收费、乱集资及进行各种摊派。
  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集贸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和司法机关检举、控告集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集贸市场必须设置标准计量器具、投诉箱、商品参考价栏及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的专栏等,方便群众对集贸市场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须出示检查证件,国家规定着装的,应当着装。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聘请的市场协管人员应佩戴标志上岗。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管理人员和协管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管理水平。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文明管理,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不得参与市场经营,严禁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集贸市场应当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实现经营管理、服务设施、环境卫生规范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检查评比。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和从事集市贸易活动的,由公安交通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