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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19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6日)修正

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1991年10月19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4日 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1994年9月22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1997年10月17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及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决议将其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范围:
  (一)营业性文艺演出(表演);
  (二)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桌(台)球、电子游戏等文化娱乐活动;
  (三)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和美术作品的展览、裱售;
  (四)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租赁;
  (五)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录、发行、销售、租赁和播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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