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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5日)废止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区县科委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按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技术交易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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