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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5日)废止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1995年9月15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10月17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章 技术交易
  第五章 优惠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称《技术合同法》)和《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技术交易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市场的管理,应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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