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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意见

  (7)切实稳定农村文化队伍。各地要按照省编办、省文化厅联合下发的《湖北省乡、镇、街道文化站编制标准》,抓紧配齐文化站专职干部,确保他们的主要精力从事于农村文化工作。对政府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群艺馆、文化馆(站)、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应给予经费保证,其人员工资待遇按有关政策予以落实。
  四、深入开展文化下乡、文化扶贫活动,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8)坚持开展送戏下乡活动。各级各类文艺演出团(队),要坚持开展送戏下乡活动。对为群众演出超过规定场次和收入计划的县(市)以上专业剧团,可按规定发给超场演出补贴;对老、少、边、穷地区的专业剧团上山下乡演出,按年初核定的收入计划适当给予补贴。
  (9)抓紧解决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各地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发展电影放映场(点),实行售票放映或包场放映。允许电影放映队合理收取片租和服务费,也可从村提留的公益金中适当补贴看电影的费用,确保农民年均看电影次数平原地区不少于12次,边远地区和山区不少于8次。
  (10)积极发展农村图书事业。各地要千方百计实施“万村书库”工程、“六百二万工程”和“知识工程”,积极发展乡(镇)、村、组图书馆(室),认真组织好图书报刊的订阅和使用。力争到“九五”末,全省六分之一的乡(镇),十分之一的村、组建有图书馆(室),藏书分别达到3000册和1000册。
  (11)努力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从1997年起,采取省级补助和地方配套的办法,加快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实施贫困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工程,解决农民看电视、听广播难的问题。
  (12)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促进农村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以城市带动郊区,以集镇带乡村,积极发展农村文化市场,切实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
  五、加大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投入
  (13)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文化优惠政策,加大对发展农村文化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应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14)各级政府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建立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奖励文化先进县(市、区)建设和全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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