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土地整理
一是迁村腾地。要根据村镇发展规划、集体和农民的经济条件,在群众自愿的原则下,可以采取“规模搬迁、小村集并、缩村填空、滚动搬迁”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实施。迁村腾地工作必须与集镇建设相结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文明新村相结合,有的地方还要同扶贫攻坚的异地搬迁开发相结合。但应注意从实际出发,不搞强迫命令。通过迁村腾地,真正做到节约用地、改善环境,使物质文明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是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各地要结合实际,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开发。可以县(市)为主导,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统一会战,开展连片整理,分户承包经营;可以乡(镇)为主,打破村户界限,引入股份合作制,实行土地、劳力、资金合作开发;可以村为主,用积累促开发,以开发养积累,实行滚动开发。开发的荒地资源,在不改变农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入市场流转。
三是整治废弃地。对废台基、废场、废堤、废窑、废沟、废路、废院、废塘等逐一清理,登记造册,做到逢废必治。要引导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废弃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四、实行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
坚持谁整理、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稳定30至50年不变,除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外,不得平调或无偿划拨。耕种新开发的土地,在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农村三提五统等方面,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土管、计划、工商、城建、水利、农业、交通、邮电等有关部门,对因土地整理实施村庄集镇化、农业产业化的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安排要优先,规费收缴要优惠。
各级政府应视实际情况需要适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整理工作。当年土地收益中,要提取一部分专项用于扶持迁村腾地、荒山荒沟开发、废弃闲置地治理等工作;各级政府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应对农村土地整理项目给予统筹考虑。同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按照“整理受益,按股分红”的原则,扩大融资渠道,充实土地整理资金,使之形成一定规模。
五、加强对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土地整理作为一项社会性系统工程来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以形成领导重视、部门支持、群众参与的良好运行机制。要建立检查验收制度,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办,每年年终总结评比。要加强法制监督。严禁借土地整理之名,乱砍滥伐,进行掠夺式开发;乱收费,乱摊派,加重农民和企业负担;擅自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要搞好典型引路。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各县(市)要抓1至2个乡(镇)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铺开。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土地整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解决好田块承包、土地置换、土地权属调整、利益分配、政策性补偿等问题,确保土地整理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