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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2月5日 鄂政发〔1998〕5号)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开展了以迁村腾地、治理废弃地、复垦荒芜闲置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工作。实践证明,开展土地整理工作,既增加了耕地,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又改善了农村社会环境,推动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利国利民,深受群众欢迎的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1号文件关于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设”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土地整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我省土地管理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必须看到,我省耕地形势严峻,一方面人增地减矛盾日益突出,人均耕地和土地后备资源中的宜耕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另一方面土地闲置浪费十分严重,零星废弃地、荒滩荒山等没有得到合理利用,土地的集约利用、内涵发展还大有潜力可挖。初步测算,全省仅迁村腾地一项,就可整理开发耕地170多万亩。本世纪末,湖北要实现由工农业大省向内陆地区经济强省的跨越,必须要有足够的土地资源作支撑。而土地整理,正是对农地村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其他零星废弃土地进行开发整理,以增加耕地及其他农业用地的有效利用面积,提高土地产出率,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是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推进农业产业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地务必要把土地整理工作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要坚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龙头,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相统一,搞好土地综合利用;坚持政策引导,典型引路,务必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宏观调控,抓好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为确保土地整理取得最佳效益,土地整理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前提。各地要按照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以保护耕地为中心,与国民经济发展远景目标同步,编制、修订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凡没有农村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的,要补充编制。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一定要充分利用土地详查、村庄地籍调查岛图、农村宅基地登记成果资料,一定要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非农业建设对用地的需要。
  农村土地整理作为土地开发复垦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纳入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之中,由土地管理和计划部门在受理各地申报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选,农业用地按照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95〕87号文件关于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再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项目的实施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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