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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清理整顿职业介绍机构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市开展清理整顿职业介绍机构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11日 武政办〔1997〕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保护用工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1997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在全市开展清理整顿职业介绍机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清理整顿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了解掌握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建设发展情况,理顺管理关系,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服务质量,使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活动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促进全市失业、下岗待业职工就业、再就业。整顿的对象是:市、区县各级劳动部门和各社会团体、各行业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及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所。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主要是:
  (一)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408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办理《武汉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参加一年一度审验的情况。
  (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1、应符合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2、有明确的服务项目和业务范围;
  3、有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所需的场所和设备;
  4、有必要活动经费;
  5、有两名以上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证的工作人员;
  6、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8、办理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物价报批手续。
  (三)是否严格按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项目、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无违规违法行为。
  (四)是否按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职业介绍费,有无乱收费行为。
  (五)是否按照国家各级政府的规定开展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服务,有无欺诈、诱惑、威逼的行为。
  (六)是否按照《劳动法》和《职业介绍规定》发布招工、招聘信息,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办理用工、求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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