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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闲置设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一)提供闲置设备交易场所;
  (二)为闲置设备交易双方提供咨询、运输、国内外信息、仓储、商务等服务;
  (三)对企业出售的闲置设备估价;
  (四)为闲置设备交易双方出具专用凭证;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维护闲置设备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搞好闲置设备交易市场网络建设;
  (七)协助市国资办和市工商局管理闲置设备交易市场内的闲置设备交易;
  (八)接受市国资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闲置设备交易市场由市国资办授权武汉产权交易所具体承办。闲置设备交易市场负责人由武汉产权交易所报市国资办批准后任命。
  第十条 闲置设备交易可以采取委托和自营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出售闲置设备的企业在闲置设备交易市场对出售的闲置设备进行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闲置设备原始价值凭证;
  (二)企业技术、设备管理部门对闲置设备所作的鉴定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意出售闲置设备的文件;
  (四)市国资办批准企业出售闲置大型或成套设备的文件;
  未经市国资办批准出售的闲置大型或成套设备企业不得出售。
  第十二条 下列设备不得在闲置设备市场内进行交易: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二)国家禁止经营的设备;
  (三)涉及国家机密的设备;
  (四)产权不清或有产权纠纷的设备。
  第十三条 企业出售单台中型以下闲置设备,应在交易之前委托闲置设备交易市场估价,并以闲置设备交易市场出具的估价单上所列价格作为交易底价;出售大型或成套设备,由市国资办组织评估,确认价值。未经市国资办许可,不得从事企业出售闲置设备估价工作。
  第十四条 闲置设备交易成交价应不低于评估价;确需略低的,不得低于20%。多个企业购买同一闲置设备,由闲置设备交易市场组织竞价拍卖。
  第十五条 闲置设备交易成交,闲置设备交易市场应向交易双方出具专用凭证,作为闲置设备交易的合法记帐凭证。
  第十六条 禁止在闲置设备交易市场外进行闲置设备交易;在闲置设备交易市场内进行闲置设备交易的,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全部闲置设备交易收入归出售闲置设备的企业所有。在闲置设备交易市场外私下进行闲置设备交易的,由市国资办、市财政、税务、审计局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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