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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闲置设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企业闲置设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1997年11月18日 武政办〔1997〕157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规范企业闲置设备交易行为,使企业闲置设备达到有效合理利用,维护企业闲置设备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及其他公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除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外的市和区县属公有性质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闲置设备交易(以下简称闲置设备交易),是指企业在停产、转产、破产、技术改造更新设备或发生其他情况后,将未使用、封存而尚有使用价值,国家又未明令淘汰和禁止经营的设备,通过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主办的闲置设备交易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 闲置设备交易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自愿、公平、公开、规范;
  (三)有利于闲置设备的合理利用和优化组合。
  第五条 闲置设备交易市场是闲置设备交易的唯一合法场所,闲置设备必须通过闲置设备市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市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闲置设备交易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市国资办是闲置设备交易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订闲置设备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二)拟订闲置设备交易政策、法规、规章;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闲置设备交易市场进行日常管理;
  (四)对单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闲置大型或成套设备交易进行批准;
  (五)对闲置设备交易市场内的闲置设备经营单位经营资格进行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六)调解重大的闲置设备交易纠纷;
  (七)查处闲置设备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八)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闲置设备交易市场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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