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五)从事罐装、冷藏、保温等特种货物运输,有相适应的专用运输车辆。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条件证明,向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15日内经审核合格,向运政管理机构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再到运政管理机构进行车辆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称《道路运输证》),然后方可营运。
  第九条 严禁用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第十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变更经营项目或道路货物运输性质,应向原审批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货运车辆停止营运的,应持《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运政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并将《道路运输证》暂时缴存,到按规定恢复营运时领回;货运车辆报废的,应将《道路运输证》缴交原发证运政管理机构,货运车辆更新,应按规定程序领取新证。
  第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实行公平竞争,择优托运的原则,货源面向社会开放,由承托运双方自由成交,或在运政管理机构确定的货运交易市场成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垄断道路货物运输。
  第十二条 重点和大宗货物运输,承托运双方必须依法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十三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遇有防汛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和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重点货物运输,必须服从运政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十四条 运政管理机构应对货物运输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 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应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并统一使用运政管理机构印制的道路货物运单。
  第十六条 货运车辆从事特种货物、零担货物、集装箱运输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悬挂相应的运输标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