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武汉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6日 武政〔1997〕101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用汽车或其他道路运输工具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交通主管部门),其所属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称运政管理机构),按职责具体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货运车辆有有效行驶证件;
  (二)除固定资产外,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有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第七条 申请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零担货物运输,备有证、照齐全的厢式零担专用汽车,或其它具有防雨、防火、防盗的厢式专用车辆,并喷涂明显标志;
  (二)从事大件货物运输,有长度在14米以上、宽度在3.5米以上、高度在3米以上、重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和相适应的设备,驾驶人员有5万公里安全行车里程驾驶经历;
  (三)从事集装箱运输,有一定数量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并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
  (四)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保证危险品货物安全,技术性能和状况符合交通部发布的《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车辆和相适应的专用设施、设备,操作管理人员有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