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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街道市容监察处罚规定

  (二)从事皮毛、杂骨、禽蛋、水产品、果品、废品回收加工、屠宰、酿造、肉类、粮食、饮食等经营业务和菜场、集贸市场等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和使用防范有害病媒设施、器械,致使有害病媒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责令限期配置和使用;逾期仍不配置和使用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予以警告,或者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划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在电线杆等公用设施上牵绳晾挂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而未按要求,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四)封闭阳台不符合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五)不按规定对临街建筑物及其立面进行整饰或者清洗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十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予以警告,或者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5元罚款;
  (二)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
  (三)乱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或者乱扔动物尸体、杂物的,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四)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或者在道路和公共场地抛撒、焚烧纸课、冥票等丧葬用品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当街冲洗车辆、石料,或者在施工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和建筑材料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六)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未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集贸市场和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业未自备垃圾容器,或者未保持经营场地清洁、整齐的,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八)科研、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将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饲养家禽家畜不符合规定的,按每饲养一只(头)家禽家畜处以10元罚款;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因管理不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对单位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改造、装修房屋产生渣土,未按规定自行清除、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除,或者直接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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