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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街道市容监察处罚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武汉市街道市容监察处罚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2月3日
            武汉市街道市容监察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市容管理,规范市容监察处罚行为,根据《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在街道组建市容监察队。市容监察队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按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组织、协调辖区公安、工商等机构和市容监察队的综合执法活动。
  第五条 市容监察队的执法范围为本街道辖区主要道路、重要地区和广场以外的里巷、居民区;具体区域,由区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市容监察队有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本规定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有权按本规定清除违法占道物和拆除违法搭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责令采取其他措施。
  市容监察队有权按本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和5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市容监察队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处罚法定原则。
  市容监察队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耐心进行说服教育,不予处罚,促使其自觉守法。
  第八条 违反城市除害管理规定的,予以警告,或者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单位未按统一安排完成除害任务的,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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