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安排城镇退伍军人
(一)安置渠道。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都有接收退伍军人的义务;新建、扩建单位要按一定比例接收安排退伍军人;各级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人民团体需要的工勤人员,原则上应优先从退伍军人中补充;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办退伍军人经济实体,安排退伍军人就业;提倡和鼓励退伍军人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及自谋职业。
(二)安置办法。要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凡是自找接收单位又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军人,在接收单位完成安置计划的前提下,安置部门应予办理手续。对二、三等伤残退伍军人仍实行由政府轮流向各系统分配任务安置,有关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收,妥善安排;对特、一等伤残退伍军人,各地应与其所在部队做好衔接工作,及时选点建房,交接安置。经当地政府批准,对情况特殊年内不宜接收退伍军人的单位,按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转移费交市、县民政部门掌握,专项用于转移安置对象的安排。
(三)安置计划。在鄂中央、省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统筹计划指标,仍由省下达;系统的退伍子女、配偶,原则上由本系统安置,也可交换安置,省里不另下达计划。地(市、州)、县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计划指标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计划。社会统筹安置计划原则上应优先安排配偶在农村的转业志愿兵和二、三等伤残退伍军人以及二等功以上的功臣人员和城镇无业居民的退伍子女。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分解安置计划,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四)严肃安置纪律,把好安置政策关。
1、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政策控制安置数量。从今年冬季征兵开始,在全省实行《城镇义务兵优抚安置卡》填报制度,各级安置办、征兵办要密切配合,确保《安置卡》填报工作的落实。
2、省政府鄂政发〔1997〕7号文件中规定的不符合安置条件的7种对象,各地一律不得安排工作。任何地方不得违反国家安置政策,随意扩大安置范围。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出台不符合退伍军人安置方针、原则的地方性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任何单位接收安置退伍军人,都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企业风险金及其他附加费用,不得让其做临时工。
4、对分配的退伍义务兵,以安置办公室开出行政介绍信之日起计发工资。转业志愿兵自转业当年的8月1日起由接收单位接供,不得推诿、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