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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8日 鄂政发〔1997〕80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2号)和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1998年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安排
  1998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经总参谋部批准,有精简任务的单位满10年不满13年的编余志愿兵。
  1998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市、县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志愿兵的工资部队发至1998年7月底,从8月1日开始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支付。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为“1998年4月1日”。全省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于1998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伍军人的转运接待和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组织有关部门切实搞好退伍军人的接待、中转、运送工作,严防各种事故发生。各车站、港口要教育职工热情为退伍军人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保证退伍军人购票、托运行李、进出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要做好退伍军人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供应和短途运送工作。
  退伍军人返乡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召开欢迎会、座谈会等各种形式,认真搞好欢迎接待工作,造成当兵光荣、退伍同样光荣的热烈气氛。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开放和当地经济发展形势,了解国家关于退伍军人的安置政策。对城镇退伍军人要注重加强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引导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自觉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和组织分配。对农村退伍军人,县级安置部门要同乡镇、村组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在退伍后出现管理上的空档。要教育他们珍惜荣誉,遵纪守法,不做有损军人形象的事。要把做好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对退伍军人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各地要安排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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