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6日 鄂政发〔1997〕7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0号)精神,现将我省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棉花收购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1997年度,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确定的继续坚持不放开市场,不放开价格,不放开经营,实行由供销社棉花企业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经营的政策。棉花收购价格不变,仍按标准级皮辊棉每50公斤700元执行。坚持敞开收购,坚决做到不停收、不限收、不拒收、不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保证农民增产增收。
二、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棉花收购秩序。农业部门所属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只允许收购、加工本良种棉繁殖区和本场内生产的棉花,收购、加工后的皮棉,交当地供销社棉花企业统一经营。沙洋农场生产的棉花由省棉花总公司直接收购和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加工、经营棉花。纺织企业不准到产区收购棉花,也不得通过非棉花经营单位购买棉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坚决取缔非法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的单位,没收、销毁小轧花机、土打包机,严厉打击私商棉贩非法倒买倒卖棉花的活动,维护好棉花收购秩序,保证棉花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三、认真落实棉花收购资金,坚决做到不向农民打“白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秋季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筹措供应工作的通知和电话会议的要求,坚持向内使劲,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应筹措的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到不向农民打“白条”。供销社棉花企业要认真清理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加大筹资工作力度,保证完成自筹任务;农发行要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和收购进度,及时供应资金,强化管理和监督,杜绝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对于上年度赊销棉花发生的拖欠货款,各级政府要按照谁赊销谁负责收回的原则,积极组织有关部门清收回笼。今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强求棉花企业赊销棉花,凡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干预赊销棉花的,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追回棉花货款的责任。
四、加强棉花质量管理和监督执法,确保棉花质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棉花质量工作的领导,做好对棉农的宣传、教育工作,支持供销社棉花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棉花质量标准。各级供销社要加强棉花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棉花检验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棉花质量。同时,要努力改善服务工作,方便农民售棉,并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并组织力量到主产区和棉纺企业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