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失效]

  (二)经鉴定确认不能保证居住或使用安全的;
  (三)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或共同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按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结构、面积、装饰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及期限;
  (四)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转租的约定;
  (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使用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第八条 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出租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非住宅用房及单位自管住宅用房,执行标准租金。
  出租其他房屋和转租前款规定的房屋,可以实行协议租金。
  第九条 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房管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房屋权属证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或资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应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房屋的证明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出租共同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
  第十一条 房管机构应在收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申请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毕,并对审查合格的发给《房屋租赁证》。
  出租房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从其规定;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还须按《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