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1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5日)废止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0月26日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房屋的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或以房屋与他人合作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按规定将承租房屋转租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出租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所属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房管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或无合法权属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