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1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5日)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0月26日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房屋的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或以房屋与他人合作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按规定将承租房屋转租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出租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所属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房管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或无合法权属证件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