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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失效]

  (四)有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可贷额度和最高额度。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借款人的配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包括配偶;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包括配偶)年工资总额之和×35%×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一般不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的50%,最高不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的70%。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缴贷挂钩原则和借款人具体情况核定。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5至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由市房改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借用公积金贷款应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的书面证明;
  (三)所购住房的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件或购买住房的协议;
  (四)批准自建住房的文件和其它相关证明;
  (五)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应分别办理手续:是购买住房的,签发公积金贷款承诺书,由其据以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是自建住房的,书面通知其办理房屋估价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与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前,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担保:
  (一)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与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签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以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与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签订质押合同(以记名式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再到发售单位进行出资登记);
  (三)在抵(质)押合同签订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综合保险,或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同意,请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作为第三方保证人,并办理房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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