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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和废止《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1日)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0月13日
         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住房新体制,支持和鼓励职工购、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本市购、建(包括翻建和大修,下同)自住住房开办的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住房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依法实行担保方式。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定、发放并与借用公积金贷款职工(以下称借款人)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有关金融手续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在本市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连续一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存有不低于所购、建住房总价20%、存期不少于3个月的购、建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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