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多渠道筹集经费,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保障
(一)职业学校举办者应根据
《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根据省政府提出的生均经费标准,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年生均培养成本的现行最低标准为“文财类3500-4000元,工科类3500-4000元,医药卫生类4000元,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4000元以上(高等职业教育标准另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保证用于举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逐年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职业教育的经费。
(二)市财政对职业教育专款要按照教育事业费增长的比例安排。区县财政也要按相应的比例,列出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骨干职业学校建设。
(三)各级政府要将教育部门办的职业学校基建经费纳入教育基建经费总预算之内。市计委对职业教育基建专项经费应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到2000年达330-400万元(其中普通中专250-300万元,技工学校80-100万元)。
(四)市、区县政府征收的地方教育费附加要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教育部门办好职业学校。完成“普九”任务之前,比例应不低于15%;完成“普九”任务之后,比例应不低于30%。各级政府筹集用于教育的其它费用,也应统筹安排职业教育项目;应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划出适当的比例用于农村职业教育。
(五)中等及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属非义务教育,应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物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的学费。学校要设置奖学金、助学金,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减免或适当补助。
(六)依照
《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凡在市辖区内的部属、省属、市属、区属和部队所属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及经费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全民、集体事业单位以及新办企业都应举办和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对本单位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其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效益好的单位可按2-3%提取;不具备单独办学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办学;破产企业和亏损企业职工培训可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培训经费。各培训单位可对亏损和破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采取减、免、缓的优惠政策。要加强对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教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能作为企业领导人出国考察的费用。凡未举办职业教育,又不负担职业教育经费的单位,属区县管理的,由区县政府责令改正;属市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收取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发展地方职业教育。
(六)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发展职业学校;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内外人士按有关规定捐资助学;设立职业教育基金、奖学金、贷学金;继续对职业教育实行优惠政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建设用地、基建,免征水电增容、人防工程、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各项配套费。社会其它部门不得向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