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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职业教育法》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发展步伐的通知

  (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按照《职业教育法》规定,认真落实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和义务,形成以企业、事业单位办为主,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共同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格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举办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政府有关办学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是发展职业教育的主体,应当继续办好现已开办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于确需调整的企业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原主办企业应委托其他部门办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通过努力,使企业办学在全市举办职业技术教育中的比例不低于60%。
  大力鼓励、积极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大力倡导“企校结合,校校结合”等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大办倡导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断增值的前提下的“公办民助”办学。为了适应农村双层经营发展的需要,农村职业教育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区县办职业教育中心、乡镇办农民职业技术学校的体制。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要完善市、区县两级政府统筹、两级教委主管、各部门分工负责、校长依法办学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为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成立市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在制订我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办学、合理使用市级职业教育经费、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安排招生就业工作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和制订相关的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委办公。加强市教委对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的职责。市教委要依法对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的办学资格、专业设置的条件、收费标准进行审定;对考试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学生毕业证书的发放进行验证。区县政府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制订区县属职业教育规划、组织各方面力量办学、安排教育经费、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安排毕业生就业方面进行统筹,管理辖区内的职业初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加强各部门(行业)的分工合作。市计委与市教委共同负责制订职业教育发展计划,进行人才需求预测,使职业教育与经济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劳动部门负责技术工人等级培训,办好技工学校,并与人事部门共同建设、完善人才及劳动力市场,努力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好毕业生,统筹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有序流动,做好就业咨询和推荐工作,制订相关规定,以保证“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的落实;经济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培训任务,帮助职业学校搞好产教结合;各行业组织在政府统筹下,办好所辖职业学校、培训机构。
  中等及以下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经费总额包干制、教师聘用制、结构工资制。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办学的也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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