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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资办拟订的《武汉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招标转让;
  (四)市国资办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产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交易;确需交易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专营行业的;
  (三)所有权有争议的;
  (四)处置权受限制或有争议的;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强制措施的;
  (六)在合法契约约定不得交易期限内的;
  (七)其他不宜进行产权交易的。
  第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或在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让或者受让产权:
  (一)未取得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已消亡的机构或者组织;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法人和自然人;
  (四)未经武汉产权交易所确认合法的产权交易经纪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规定不得进行产权交易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应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通过武汉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应向该所提出申请。
  产权出让方提出申请,应提交出让产权申请书、资格证明、产权归属证明、批准出让产权的证明、产权出让单位情况证明和其他必要资料。
  产权受让方提出申请,应提交购买产权申请书、资格证明、资信能力和其他必要资料。
  产权交易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应由交易双方按有关规定达成协议,妥善安置。协议文本应经有关部门审核,并交武汉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 武汉产权交易所对产权交易申请审查同意后,授意产权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填写登记表,并按双方意愿进行撮合或者挂牌公布。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应先由国资办组织进行产权界定,再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产权价值。产权界定和产权价值评估也可在产权交易双方达成意向协议后进行。
  产权评估价为出让产权的底价。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产权评估价值应经国资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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