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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资办拟订的《武汉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审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七)调解重大复杂的产权交易纠纷;
  (八)查处产权交易违规行为;
  (九)审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资格;
  (十)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要求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武汉市产权交易所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
  (三)依法组织产权交易,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四)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提供产权交易服务;
  (五)发布和传递产权交易信息;
  (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七)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含具体业务规范)并报市国资办备案,接受市国资办的监督,定期向市国资办报告工作;
  (八)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武汉产权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理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办、武汉产权交易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投资单位和会员代表等组成。总经理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条 产权交易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代理或自营买卖产权的机构。
  产权交易经纪机构应是武汉产权交易所会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从事自营买卖产权业务的,须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从事产权交易的专业人员;
  (四)遵守武汉产权交易所的章程和自律性规定;
  (五)有自己的章程。
  第十一条 产权出让方可以是境内外拥有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产权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下列产权为产权交易客体:
  (一)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含有形资产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和财产使用权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
  (三)经依法批准的其他产权。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应采取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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