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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劳动局拟订的《武汉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劳动局
 拟订的《武汉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2日 武政〔1997〕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拟订的《武汉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失业职工和企业下岗职工的再次就业,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对象是失业职工和企业下岗职工,重点是有求职要求的下列人员: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失业职工;
  (二)下岗时间超过6个月,基本生活无保障的企业职工;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的职工;
  (四)夫妻双方均已下岗和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企业下岗职工。
  第三条 实施再就业工程,应发挥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实行由企业开发性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再就业工程的领导,并建立专门工作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并每年从财政中拨付一定经费,建立本地区的再就业工程专项资金。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实行目标管理,并按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奖惩。
  第五条 市、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有下岗职工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为失业职工或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免费提供培训信息、用工信息,指导和帮助他们正确择业。
  第六条 市、区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失业职工和企业下岗职工转业(岗)培训的统一管理与指导。
  失业职工的转业(岗)培训,由市、区县就业训练中心和失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企业下岗职工的转业(岗)培训,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就业训练中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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