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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明码标出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标准收费;
  (七)不将经准许使用的游戏机改装为博彩、退币、计分等有奖游戏机用于经营活动;
  (八)游戏机不安装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等内容的电路板;
  (九)阻止未成年人进入经营活动场所,并在醒目处设置写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字样的标志;
  (十)不利用经营活动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十一)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二条 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管理人员有权要可能是未成年人的入场者出示合法身份证明;不出示的,有权拒绝入场。
  第十三条 禁止出租、转让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准营证。
  第十四条 经营者需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持市文化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广告管理部门和广告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进入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的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恶臭物品或动物;
  (二)服饰整洁、文明礼貌,尊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
  (三)爱护设施、设备和器具,保持清洁卫生,不吸烟;
  (四)不要求经营者或管理人员作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五)不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第十六条 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经营者和有关人员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有权向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受理举报事项,应认真查处,并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区县文化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出文化经营许可证,由市文化部门宣布无效;由此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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