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1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和废止《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1日)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武汉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1997年6月18日
            武汉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保安服务业服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业,是指从事社会安全防范有关业务的服务型企业,包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称保安公司)以及生产、销售保安制服、器械、标志的单位。
  保安公司为社会上的客户提供服务,实行有偿服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业管理机构负责保安服务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保安公司,应先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批准,并经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单位内部设立保安队、部,应向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 保安公司可从事下列保安服务业务: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银行、仓库和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公共娱乐场所等部位的守护、巡逻;
  (二)货币、贵重物资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等物品的押送运输或贵重物品的寄存保管;
  (三)经营性展览、展销和文娱、体育、旅游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消防工程的技术检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