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这次清理审查的结果表明:我省绝大多数行政执法单位主体资格合法,执法依据充分,执法队伍正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少数执法主体缺乏合格资格。这次审查发现,全省不具有合法资格而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组织达321个,参与执法的人员数以千计。有的是以临时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最后导致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
  (二)部分单位领导不重视行政执法。这次清理审查中发现,部分具有合法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机关领导还只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不重视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甚至还不知道本部门具有行政执法的职能,不知道可以运用行政处罚权去制止社会上某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
  (三)某些执法组织的性质混淆不清。有的省直部门下辖多个省级行业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多年来一直以各自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这次经反复审查,最后认定只有少数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大多数机构均属于委托执法性质,只能以该部门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由该部门对行政执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委托执法不够规范。一是不少县级部门委托乡(镇)政府或其下设的站、办、所行使某些行政执法权,没有履行书面委托手续。二是被委托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个问题在县(市、区)一级尤其突出。三是被委托机构越权执法。
  (五)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必须由省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但实际上,我省有的地方某些行政机关未经批准却在集中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权。
  (六)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尚无统一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统一规范,是关系到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环节。这次审查发现,在我省目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六十多个省直部门中,尚有一部分部门没有在全系统统一行政执法文书。
  (七)部分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较低。这次审查发现,现有执法人员中尚有92294人未接受过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占执法人员总数的37.4%,特别是某些聘用执法人员滥施处罚、徇私枉法、以权谋私、执法违法等现象较为严重,引起群众不满。
  四、下步工作的安排与建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