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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1997年2月26日 鄂政发〔1997〕046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清理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行政执法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使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后,这项工作的开展显得尤为重要。各地各部门要对前段清理和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情况认真进行总结,针对清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抓好整改。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其他制度,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关于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一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认真开展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教育,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对全省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培训和考核,开展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制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工作。尤其是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体混乱等问题,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省政府于1995年8月发布了《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省政府第82号令),首次提出了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纳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并实施持证执行公务制度。随后,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1995〕92号),省政府法制办发出了《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府法办〔1995〕12号),并四次召开全省各地市州法制机构负责人和省直各委办厅局法制机构负责人会议,具体部署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工作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为了使持证执行公务制度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省政府又于1996年1月印发了《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鄂政发〔1996〕12号),这些都与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精神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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