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通知

  凡在鄂境内生产的有规则包装(适合采用条码标识的)产品的企业,必须在1998年底前完成商品条码的申请和注册手续。这些产品主要包括:食品、饮料、酒类、卷烟、纺织品、针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化工、日用小五金、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各类药品、保健品、文体用品;易于小包装的农副产品和塑料、皮革、玻璃、陶瓷、搪瓷制品以及批量零售的其他产品。各级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企业做好商品条码的申请和注册工作,促使企业加强管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各地技术监督部门要列出本地区适合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企业清单和产品目录,上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湖北分中心。企业申请注册和使用中国商品条码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价费字2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大力推进商业自动化销售网点建设
  全省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加快商业管理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进和扶植POS系统。凡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有自选商场的零售企业,要在1998年底以前应建立POS系统,并逐步将分散、封闭的单个POS系统向连锁POS系统过渡,实现连锁商业网点条码数据库管理系统规模化、网络化,充分发挥条码技术的整体效益。襄樊、荆州、黄石、宜昌、十堰、黄冈、孝感、荆门、鄂州及仙桃、潜江、天门、随州等城市要选择几家条件较好的商店进行建立POS系统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00年,全省所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超市商店都必须建立POS系统。今后凡是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合资、独资的大中型商场都要设置POS系统。各商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扶持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商业科技贷款应重点扶植POS系统建设,以支持连锁商业的现代化,提高流通效益。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市商业系统可以拒绝没有条码标识的商品进入POS系统的市场。
  四、切实保护商品条码使用的合法权益
  条码技术是一项标准化程度高、国际规范严格的高新技术,要切实保证有通用证条码标识的商品进入商业流通领域(有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除外)。商品条码的使用权不得转让或共享。侵犯条码使用权及使用假冒条码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从严处罚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湖北分中心作质量认定的印刷厂家,不得承接条码的印制业务。凡在湖北省境内因商品条码使用中发生的纠纷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湖北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