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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企业帮困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企业帮困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15日 鄂政发〔1997〕023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精神,切实做好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生活救助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进一步落实已有各项解困政策和措施的同时,建立帮困资金,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生活问题
  近几年来,我省经济持续发展,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改善。但是,在深化企业改革,实现“两个转变”过程中,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亏损严重,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部分职工基本生活缺乏保障,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发扬党的关心群众生活,体察民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的优良传统,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解决困难职工生活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二、拓展筹资渠道,建立帮困资金
  解决企业部分职工生活困难问题,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需要社会各方面发扬互助互济的友爱精神,给予积极地扶持和帮助。各地要在规定范围内,千方百计拓展筹资渠道,建立帮困资金。帮困资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1、从税务部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提取20%,由各地税务部门收缴;
  2、城镇国有企业(除矿山、森工外)使用的农民工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由用人单位交纳帮困资金,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分级管理的范围收缴;
  3、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比例由1%提高到1.5%,新增部分用于帮困资金;
  4、企业职工实发平均工资高出本地区当年职工平均工资50%的,按高出部分的10%交纳帮困资金,由各级劳动部门收缴;
  5、新办企业(含老企业改制、合资后的新企业)按注册投资额的0.1%交纳帮困资金,由各地工商部门收缴;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每人每年10-20元缴纳帮困资金,由单位负责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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