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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要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开始,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级计划部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
  三、进一步强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是指令性计划,要坚决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人民政府和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报程序,认真制定耕地保护、各类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耕地开发复垦等指标在内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个别确需调整变动的,必须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凡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土地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征地用地手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和“农转非”指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共同配合,坚决制止无计划、超计划批地和占用土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现象的发生。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程序与办法。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工作。省计委和省土地管理局要尽快制定《湖北省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使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走上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计划、土地、城建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建立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计划、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每半年要将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计划、超计划批地和占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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