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委员会
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7年9月30日 鄂政办发〔1997〕122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计划委员会 1997年5月30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重要精神的通知》(鄂发〔1997〕7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计划管理在土地宏观管理中的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加强全省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的有关工作。各级计划部门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作出安排。
(一)对于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第6号令规定的住房解困项目、安居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要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按国家及省有关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原规定报批,并对计划实施跟踪督查。
(二)已纳入国家和省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且急需建设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根据一事一文的原则,按程序向省计划部门申报,说明急需建设和确需占用耕地的理由。同时,必须随文附上如下文件:一是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二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三是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四是扩建、续建、改建项目的原建规模占地平面布置图和有关文件证明;五是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在报批时还需提供说明及有关材料。省计划部门对各地申报的急需建设、确需占用耕地且条件、手续完备的项目,予以审查确认。用地单位凭省计划部门的确认文件,按程序向省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各级计划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从计划管理方面严格把关,加强监督检查,除住房解困项目、安居工程、国家、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根据前述第三条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外,要坚决制止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新开口子、擅自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