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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全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31日 鄂政发〔1997〕7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6〕21号)下发以来,在各地和省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的汽车报废标准
  最近,国家颁布了新的《汽车报废标准》:(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型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四)车型淘汰、无配件来源的;(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七)经修理或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凡达到以上报废标准之一的,均应报废。公安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旧车不予年审,不准过户,坚决吊销牌照。交通征稽部门凭国家统一印制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销户。对确需暂时延缓报废年限的车辆由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延缓手续。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批准办理延缓手续。
  二、整顿报废汽车回收市场,取缔非法收购
  整顿报废汽车回收市场,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打破界线、严格条件”的要求进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6号文件及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6〕724号)规定,我省除符合条件、经过批准的物质系统、供销社系统及大型冶金企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准许参加报废汽车回收市场外,其它任何单位、个人一律不准收购报废车辆。今年底前,各级汽车更新办要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属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三无”经营单位,要吊销其营业执照。要严厉查处倒买倒卖报废汽车及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的行为。凡有违犯以及非法出售拼装车者,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报废汽车的回收要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由车主选择服务态度好、价格合理、交车便利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车,回收企业之间不准人为设置关卡,影响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
  三、整顿不规范的旧车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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