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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7年1月28日 鄂政发〔1997〕7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43号)和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7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6〕3号)精神,现将我省1997年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安排
  1997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经总参谋部批准,有精简任务的单位满10年不满13年的编余志愿兵。
  1997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市、县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志愿兵的工资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开始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支付。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1997年4月1日”。全省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于1997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做好接待、走访和宣传教育工作
  要认真做好去冬今春退伍军人的接待和宣传教育工作。要注重加强城镇退伍军人报到后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引导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自觉服从国家改革开放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对农村籍的退伍军人,县级安置部门要同乡镇、村组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在退伍后出现管理上的空档。要教育他们珍惜荣誉,遵纪守法,不做有损军人形象的事。要注意做好贫困地区、受灾地区农村退伍军人家访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鼓励他们走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的道路,为家乡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对退伍军人进行培训,继续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
  三、安排好城镇退伍军人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伍军人的第一次就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制定分配计划。要强化政府指令性调控手段,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各种所有制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新建、扩建单位要划出一定比例接收退伍军人。中央、省、市(地)、县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计划指标分别由省、市(地)、县人民政府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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