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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失效]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影响城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20%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镇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吊销两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没收,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没收其物品、设施,并处以五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没收。
  (五)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拒绝、阻碍、干扰城镇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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