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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997年4月2日 武政〔1997〕2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促使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应有的水平,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城市水域(以下称水域)。
  涉及水、船舶和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长江、汉江武汉段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并可委托所属水上管理机构承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东湖风景区范围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域内的单位应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划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做好下列工作:
  (一)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
  (二)按规定设置环卫设施;
  (三)保持整洁,随时清除垃圾、废弃物和漂浮物;
  (四)按规定缴纳垃圾、粪便清运处置服务费;
  (五)劝阻或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水域内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客运站和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行业经营者应自备垃圾容器,保持经营场地的整洁。
  第六条 水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水域抛撒、倾倒渣土、粪便等废弃物和污物;
  (二)不在施工现场之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和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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